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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公布起诉状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8-09 浏览:0
导读:因与公司有劳动争议,随即将写好的民事起诉状上传到网上,结果反被公司告上法庭。今天,记者从渝中区法院获悉,他们近日审结了原告深圳某公司诉被告彭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因当事人网上公布民事起诉
因与公司有劳动争议,随即将写好的民事起诉状上传到网上,结果反被公司告上法庭。今天,记者从渝中区法院获悉,他们近日审结了原告深圳某公司诉被告彭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因当事人网上公布民事起诉状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据了解,2009年3月,彭

  因与公司有劳动争议,随即将写好的民事起诉状上传到网上,结果反被公司告上法庭。今天,记者从渝中区法院获悉,他们近日审结了原告深圳某公司诉被告彭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因当事人网上公布民事起诉状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据了解,2009年3月,彭某某因与深圳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而向南岸区法院起诉。5月,彭某某发帖将其所写的民事起诉状上传至互联网的“168法律论坛”。7月,该公司诉至渝中区法院请求判令彭某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刊登致歉启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和公证费用2400元。


  在案件审理时,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共同登陆“法律168论坛”,当庭确认彭某某所发的帖子已于8月25日由其本人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某发帖的目的是为了求得帮助,主观上并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故意,且被告在民事起诉状中也没有使用侮辱原告的语言,其表述也许与客观事实有出入,但并不足以据此认定使他人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原告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名誉因该份民事起诉状受到了损害并且遭受了经济损失,且被告现已主动从互联网上撤销了该份民事起诉状。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彭某某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并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此信息由深圳刑事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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