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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8-10 浏览:0
导读:最近,多家媒体报道了一起令人心碎的父亲杀女案。沈某对女孩王某意图不轨,王某为逃离魔掌,不幸从高楼坠下,造成高位截瘫。王某从此跌入苦海,巨额医药费使家庭破产,无 最近,多家媒体报道了一起令人心碎的父亲杀女
最近,多家媒体报道了一起令人心碎的父亲杀女案。沈某对女孩王某意图不轨,王某为逃离魔掌,不幸从高楼坠下,造成高位截瘫。王某从此跌入苦海,巨额医药费使家庭破产,无 最近,多家媒体报道了一起令人心碎的父亲杀女案。沈某对女孩王某意图不轨,王某为逃离魔掌,不幸从高楼坠下,造成高位截瘫。王某从此跌入苦海,巨额医药费使家庭破产,无法支付诊疗费用。沈某归案后,其家人表示可以向王支付20万元作补偿,交换条件是法院对沈某判处或免除刑事责任。这种要求当然无法实现,即使被害人同意此举,国家也不会视刑罚权为儿戏。最终沈某被绳之以法,沈家人便悻悻地一毛不拔了。王某无钱医治,生不如死,不愿拖累全家,多次自杀未果,后央求其父给自己解脱。老父亲含泪亲手扼死爱女。更令人心痛的是,这位身心俱疲、凄苦万分的父亲还要面临国法惩治。 这起案件暴露了我国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的诸多问题,确实发人深省。 长期以来,刑事司法由于自身特点所限,注重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等国家利益,而忽视被害人权利保障。但自被害人权利保障运动之后,西方国家加强了对被害人的社会保护,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相形之下,我国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阙如,许多案件的被害人得不到应有补偿。本案即是明证。 当然,补偿被害人的最佳方式是由犯罪者赔偿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程序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主张权利。但是,被害人通过上述程序实现救济之目的,必须仰仗犯罪者有赔偿能力这个前提。假设犯罪人无赔偿能力,或者因特定原因未发现犯罪人的情况下,以上程序难以保障被害人求偿目的之实现。具体到本案,沈某自身并无财产可供,被害人补偿权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实现。国家通过惩罚被告人实现了刑罚权,但被害人的补偿权却落空,最终使其走上不归路。 那么,应当如何避免此类悲剧重演?有学者提出刑事司法应从报复性司法走向恢复性司法,希望通过被害人与被告人和解以摆脱上述矛盾。的确,这不失是实现被害人权益的选择途径。但是,假如本案中沈某父母一贫如洗或根本不愿为孽子付账埋单,那又当如何?即使沈家有钱摆平此事,但被害人王某不愿宽恕沈某,则应如何?难道王某只能违心地为获得补偿而放弃惩罚吗? 其实,除了从沈某那里获得赔偿以外,王某应当可以通过其他补偿途径实现自身权利,不应只能指望沈某这块云彩下雨。因此,有必要设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以充分救济被害人。 所谓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代替犯罪人,对于直接被害人及一定范围的间接被害人如被害人父母、子女、配偶等,给予相应的金钱补偿。 二战之后,英美开始探索建立该制度。1963年,新西兰颁布《犯罪被害人补偿法》,之后各国纷纷效仿,如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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