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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8-12 浏览:0
导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原告人:陈正球,男,49岁,汉族,住皖固镇县刘集镇左新西组17号。 被告人:彭迎春,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彭庄二组。 刘永远,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原告人:陈正球,男,49岁,汉族,住皖固镇县刘集镇左新西组17号。 被告人:彭迎春,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彭庄二组。 刘永远,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小刘庄。 刘彬,男,1983年9月2

  本文为您介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原告人:陈某球,男,49岁,汉族,住皖固镇县刘集镇左新某组17号。

  被告人:彭某春,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彭庄二组。

  刘某远,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小刘庄。

  刘彬,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刘某远长子)

  彭某春,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彭庄二组。

  石某, 男,1966年10月13出生,汉族,住皖固镇县宋店乡沱某村沱河集20号

  请求事项:

  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刑事责任。

  二、要求被告人支付各项伤害赔偿费合计411120元。

  事实和理由:2004年12月5日14时许,原告人陈某言陈某球等人正在蚌埠路桥公司承建的省道201固镇段沱河桥工程工地干活,这时被告一伙四人到工地闹事。原告人陈某言上前劝解,被告一伙不容分说,上去就打。陈某言被打倒,陈某球上前劝阻,也被打倒,昏迷过去。

  幸亏群众报警并送往沱河医院急救,才脱离危险。陈某球被打成重伤,住院61天,花去医疗费89195元,误工费11375元,护理费1127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元,交通费975元,住宿费2440元,营养费2640元;鉴定四级伤残后,增加残疾赔偿金34990.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9988.8元,后期护理费253620元,合计:411120元。四被告人为共同侵权,应互付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特此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某球

  二00六年元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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