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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是什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8-23 浏览:0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作了很大的修正。 1、偷税罪只保留了虚假申报和不申报两种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作了很大的修正。 1、偷税罪只保留了虚假申报和不申报两种手段,但同时都作了一些变化:在虚假申报前增加了欺骗、隐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作了很大的修正。

  1、偷税罪只保留了虚假申报和不申报两种手段,但同时都作了一些变化:在虚假申报前增加了“欺骗、隐瞒手段”的限制,强调了主观上的恶意;在不申报前也有“欺骗、隐瞒手段”的限制,但摒弃了原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提法,将偷税罪的责任还原到纳税人自身。

  2、规定了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至于数额较大是否等于或者高于原来的一万元数额标准,还需要以后的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明确。

  3、取消了上下限的限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大的适用空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偷税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附加了三个条件:一是偷税金额5万元以下,二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三是符合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涉嫌构成偷税罪的纳税人往往一般很难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不利于其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积极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修正后的偷税罪在此问题上作了有松有紧的变化。在松的方面取消了偷税金额5万元以下的规定,为偷税金额大的纳税人消除了后顾之忧。在紧的方面提高了时间和条件限制,要求按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和已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将构成偷税罪累犯和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排除在外。

  5、纳税人如果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满足偷税罪条件的,即使在处理过程中配合税务机关及时缴纳了税款及滞纳金,仍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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