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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效力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08-25 浏览:0
导读:中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5条第2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
中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145条第2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 中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145条第2款规定: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简单地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记名股票的股东转让后,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股权作为一种准确权性质的权能,其归属的变动涉及多种主体的利益,股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所以,公司变更登记是的法定要件。根据中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理,根据中国《公司法》第36条的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股东转让出资未经过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也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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