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未受清偿的部分,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其他法律、司法解释也有类似的规定。由于实践中对破产程序终结时间的界定存在分歧,有可能导致债权人的相关权利受到侵害。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向其他债务人主张权利或申请执行的权利,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类似权利期间起算的规定,债权人的权利期间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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