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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是离婚损害赔偿义务的主体吗?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11-11 浏览:0
导读: 根据新《婚姻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对于因婚姻生活中存在第三者而导致离婚的,不能以虐待、

根据新《婚姻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对于因婚姻生活中存在第三者而导致离婚的,不能以虐待、遗弃为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无过错方可主张有过错方少分财产。在新《婚姻法解释》未出台之前,理论界和实践中有人认为,对于有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中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中,第三者也应该是离婚损害赔偿义务的主体。但是新《婚姻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义务的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根据此规定,第三者不是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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