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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下“猛药”遏制房企偷税漏税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6-11-18 浏览:0
导读:一直是偷漏税重灾区的房地产企业面临整治。昨天,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对刚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做出解释。其中规定开发产品的完工标准等条款的补充修
一直是偷漏税重灾区的房地产企业面临整治。昨天,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对刚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做出解释。其中规定开发产品的完工标准等条款的补充修改,被业界视为遏制房地产企业偷漏税的猛药。《通知

    一直是偷漏税“重灾区”的房地产企业面临整治。昨天,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对刚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做出解释。其中“规定开发产品的完工标准”等条款的补充修改,被业界视为遏制房地产企业偷漏税的“猛药”。《通知》已从1月1日开始执行。

      《通知》中明确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房地产项目已完工:一是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项目(成本对象);二是已开始投入使用的房地产项目(成本对象);三是已取得了初始产权登记证明的房地产项目(成本对象)。

      “这是一剂猛药,将堵住房地产企业拖欠税款。”北京华创投资公司总裁杜猛告诉记者。他介绍说,房地产项目迟迟不收盘,不给建筑、装修、绿化等相关业务公司结账,这是房地产企业拖延税款的惯用手段,“这笔税收最后就相当于借了一笔银行的长期贷款。”杜猛认为,为项目的完工设限将根治这种现象。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代理销售)为主的企业也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房地产金融学者孙飞认为,这一政策的出台表明国家对房地产企业的调控更加严格,也从源头上杜绝了开发商以新设项目公司避税的可能性。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多采用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经营,开发一个楼盘(项目)就新办一个公司,且盈利率较高。根据以前规定,新设房地产企业以及从事房地产销售的相关企业将享受一年内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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