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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洞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安徽省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行政纠纷上诉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7-03-01 浏览:0
导读:上诉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西路。 法定代表人柏华静,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上诉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西路。法定
上诉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西路。 法定代表人柏华静,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

上诉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西路。

  法定代表人柏华静,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朝定,淮南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国良,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安徽省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

  法定代表入陈贵洲,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良,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胡艳丽,淮南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诉安徽省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淮南市金三角家具公司颁发房字第1-2-0139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皖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红耕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杨临萍、马永欣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孟凡平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洞山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柏华静及委托代理人李朝定、杨国良,被上诉人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胡艳丽、朱良,被上诉人金三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淮灵、郭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1年5月29日,洞山信用社与洞山乡幸福家具厂签订了合建房屋的协议书。同年7月3日,淮南市计划委员会以计基字120号文批复金三角公司建设营业用房4000平方米。1992年9月7日,洞山信用社给付洞山乡人民政府土地转让费9万元。同年12月18日,洞山信用社又与金三角公司签订合建房屋合同。约定:双方合资在陈岗三角地东侧兴建综合楼,建筑总面积7000平方米,其中为洞山信用社建办公楼3000平方米,楼房共6层,每层东侧三大间属洞山信用社;双方建房所需资金自筹,金三角公司建房所需资金自筹不足时,洞山信用社优先为其贷款;建房所需一切证件由金三

  角公司办理,办证费用根据双方实际拥有面积按比例支付。

  1993年3月4日,安徽省淮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了淮城规建许字91-1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兴建家具厂综合楼,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建设层数为6层。综合楼于1993年底竣工,建筑为4层,面积为7835.16平方米。交付使用后,综合楼东侧面积为2306.86平方米的房屋由洞山信用社使用;综合楼西侧面积为5528.30平方米的房屋由金三角公司使用。1995年7月25日,市房管局为金三角公司颁发了房字95-10172号房屋所有权证;1997年4月24日,市房管局为洞山信用社颁发了房字第1-20011号房屋所有权证。

  1997年7月9日,金三角公司以建房协议没有实际履行,洞山信用社对综合楼东侧2306.86平方米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为由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请求吊销洞山信用社房屋所有权证。同年7月16日,市房管局以房屋产权不清为由,吊销了洞山信用社房字第1一2一0011号房屋所有权证。洞山信用社不服,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同年10月9日作出淮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以市房管局作出的《关于吊销〈集〉房字第1-2一001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撤销市房管局作出的《关于吊销房字第1-2一001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金三角公司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1998年4月27日作出皖行终字第015号行政判决,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判决撤销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淮行初字第05号行政判决,维持市房管局《关于吊销房字第1-2一001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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