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虚假价格和虚假市场信息宣传可否按〈〉定性处罚的请示》(辽工商字[994]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 条所规定的原则,并属于该法第九条所规范的行为,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九 条和第 二十四 条的规定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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