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关于印发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韶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八条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招标。
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的其他项目也应当招标。
外商、私营企业和私人投资、捐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五条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实行项目总承包招标,其投资规模或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任一单项估算价在上述标准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抢险救灾的;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勘察、设计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方式的;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督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七条应当招标的下列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省、市重点基本建设项目;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应当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
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的;
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
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市、县管项目经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管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重点建设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家发展计划部门批准。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进行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设备安装招标,应当完成征地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
有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并有图纸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采用工程量清单、设备采购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设备采购清单;
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开始实施所需求的资金;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的招标方式和范围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前款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清楚载明。
第十条本市指定《韶关日报》、韶关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为发布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
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除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现场发布外,还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指定媒介不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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