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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的建议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1-16 浏览:0
导读: 【产品召回】关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的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缺陷产品召回法》 从我国现在的立法状况出发,应统一各规则条例中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以完善《缺陷产品召回条例》作为过渡,等到各方面的条件具备

【产品召回】关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的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缺陷产品召回法》

从我国现在的立法状况出发,应统一各规则条例中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以完善《缺陷产品召回条例》作为过渡,等到各方面的条件具备了,就可以制定一部《缺陷产品召回法》。统一规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原则、执法主体、召回标准、召回程序和法律责任,以保证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权威性。同时,对于具体的操作规范,可以由国务院或其负责相关产品召回的部门根据《缺陷产品召回法》的内容,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以补充《缺陷产品召回法》的不足之处这样,形成一个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充分保障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设计集中加分散的权责体系

在职能部门的设计上,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以国家质检总局为核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为辅助机构,即国家质检总局对缺陷产品召回进行统一领导,其他相关部门各师其职,形成一个统一、权责分明的管理、监督系统。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可以使各主管部门将相关缺陷产品召回贯彻实施。主管部门专业化分工可以减轻国家质检总局的繁重负担,提高其工作效率及保证召回产品监督鉴定的权威性。

(三)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罚力度

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立法时,对法律责任要做出明确的规定,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科学设定违法行为的法定成本的基础上,科学设定赔偿数额,增加违法的成本,这一厂商在处理产品问题时,能更倾向于有利于消费者的措施,避免他们漠视自己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可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给予不同的处罚措施,加大惩罚力度。但惩罚毕竟不是我们追求的最终目的,关键点还在于预防,要在产品还没有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前就得到有效的处理。但是在目前的缺陷产品召回实践中,大多数的生产者处于被动的地位,在产品缺陷没暴露前,他们不会主动的去预防,召回存在缺陷的产品。甚至在产品缺陷暴露后他们也不会积极的采取有效的措施召回产品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因此在立法时根据生产者在产品投入市场前召回还是在投入市场后召回,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再根据缺陷产品投入市场后生产者对于召回所采取的态度而规定不同的处罚措施,从而激励生产者努力提高产品的质量,将合格的产品投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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