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韩国媒体报道,韩国法务部长官金成浩于本月18日在记者会上透露说,将积极推进对性犯罪惯犯带上具有定位跟踪功能的电子手镯制度。对此,法务部起草了国会正在审查的有关电子手镯法案的修正案递交国会,并于19日向对外公开。 这是以大国家党提出的《关于对特定性暴力犯
据韩国媒体报道,韩国法务部长官金成浩于本月18日在记者会上透露说,将积极推进对性犯罪惯犯带上具有定位跟踪功能的“电子手镯”制度。对此,法务部起草了国会正在审查的有关电子手镯法案的修正案递交国会,并于19日向对外公开。
这是以大国家党提出的《关于对特定性暴力犯罪者附着定位跟踪电子装置的法律案》为基础,进一步扩大电子手镯对象及范围的内容。虽然人权团体对此表示反对,然而政府部门却对在野党提议的电子手镯法案进行修正,并提出了更加强而有力的法案。因此,这加快了该法案在国会处理的速度。
符合戴电子手镯的犯罪行为有何种类?
法务部在修正法案中规定,就应戴上电子手镯的性暴力犯罪中都包括了刑法上的强奸、性骚扰、强制性骚扰、对未成年实施奸淫及性骚扰、强盗强奸等犯罪行为。也就是说,特别法当中性暴力犯罪处罚法的特殊强盗强奸及未遂犯,以及根据青少年性保护法,属于对青少年实施强奸、强制性骚扰的犯罪等,实际上与性暴力有关的所有犯罪行为都可将视为电子手镯的对象。
给谁戴上电子手镯?
修正案规定,因性犯罪曾判处2次以上有期徒刑,而相关刑期累计达到3年以上的犯人,如果在刑期满后的5年之内再犯时,就成为戴上电子手镯的对象。并且,根据此法若曾戴过电子手镯经历的人再犯或实施惯用性暴力犯罪时,如认为对未满13岁儿童有过性暴力的犯人存在重犯的危险性时,也可适用。根据检察官的请求,法院经过判断后将决定是否附着电子手镯,附着期限在5年以内。
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获得假释或治疗监护期满的人当中,需要再进行监护时,在监护期间应该义务性的戴上电子手镯。而且,缓期执行的同时被判需要监护的人也属于附着对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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