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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核准王利明等金融诈骗和受贿罪犯死刑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3-07 浏览:0
导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天上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王利明、苗平和王翔3名票据诈骗罪犯以及利用银行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受贿罪犯梁世汉执行死刑。 被告人王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天上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王利明、苗平和王翔3名票据诈骗罪犯以及利用银行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受贿罪犯梁世汉执行死刑。 被告人王利明原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建设路支行会计科科长 </script>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天上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王利明、苗平和王翔3名票据诈骗罪犯以及利用银行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受贿罪犯梁世汉执行死刑。
  
  被告人王利明原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建设路支行会计科科长。自199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王利明与社会上的无业人员苗平、宋中俊以及王翔、王郑光(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以高息诱骗河南省交通厅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等五个单位将资金存入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建设路支行,伪造并使用伪造的转帐支票、汇票从该行共骗取上列储户存款人民币2843.2万元。案发后,致使国有银行资金人民币2000余万元无法追回。被告人王翔原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城东路支行职员。1998年11月至1999年4月,被告人王翔与同案被告人薛喜斌、史洪涛、吴贵前以及另案处理的王利明、苗平、宋中俊和在逃的徐平、吴国良等相互勾结,采用电脑扫描储户印鉴的方法,伪造并使用伪造的银行票据,将储户存入银行的4000余万元资金转出后非法占有使用,造成国有银行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
  
  被告人梁世汉原任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国际结算科进出口组组长。被告人梁世汉利用职务便利,盗用本行国际结算科副科长的授权密码,为珠海经济特区亚德贸易有限公司和珠海市润辉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强(在逃)开具了31张信用证,开证金额为美元3445.5097万元,德国马克1282.6011万元。1997年10月至1998年11月,梁世汉数次收受周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79.1218万元。周强贴现其中的8张信用证造成开证银行损失本息合计1033万余美元。
  
  据了解,2000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20352件,判处犯罪分子27915人;审结金融诈骗犯罪案件7264件,判处犯罪分子7586人。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金融诈骗犯罪分子的判处是相当严厉的,在判处的7586名金融诈骗罪犯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4244人,占56%。但金融诈骗犯罪发案仍然居高不下。2000年全国法院审结金融诈骗案1723件,2001年审结1722件,2002年审结1675件,2003年审结1588件,今年上半年审结556件。针对这一态势,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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