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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违约和担保责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6-20 浏览:0
导读: 【租赁合同违约责任】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违约和担保责任 原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青岛市信托投资公司 被告:青岛即墨棉纺织厂 被告:即墨市纺织机械厂 原告诉称:1990年12月24日,原告(出租方)与被告(承租方)青岛即墨棉纺织厂

【租赁合同违约责任】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违约和担保责任

原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青岛市信托投资公司

被告:青岛即墨棉纺织厂

被告:即墨市纺织机械厂

原告诉称:1990年12月24日,原告(出租方)与被告(承租方)青岛即墨棉纺织厂签订了(90)建青信租字第13号融资租赁合同,被告即墨市纺织机械厂为承租方的担保人。合同约定:出租方出资购买承租方所需梳棉机16台,租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租费共计672902.96元,于1991年3月24日、6月24日分两次均等付清,逾期加收罚金。如承租方不履行合同,担保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1991年5月22日,出租方根据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低贷款利率的规定,将租赁利率由原月息7.8%,调整为7.05%,调整后的全部租赁费为672393.37元。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购买并向被告即墨棉纺织厂交付了租赁设备,被告却在两次约定付款期内,拒付租费,被告即墨棉纺织机械厂也拒绝履行担保还款义务。虽经原告多次追索,但两被告无理拖欠租费,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资金不能正常周转,信誉受到损害。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清偿拖欠原告的租费及罚息共计773322.70元。

被告青岛即墨棉纺织厂在答辩中称:我厂是1987年7月为安置引黄济青的移民而投资2800万元兴建的,其中2400万元为银行贷款,400万元为移民村投资。由于各种原材料涨价,建厂资金达不到设计要求,有关部门同意追加资金,但未及时落实。至1990年底,我厂欠工程款和设备款500万元,需待追加的1200万元落实后支付。我厂与即墨市棉纺织机械厂同属即墨市轻工业局领导,该厂先后售给我厂梳棉机16台,价值65万元,我厂未付款。纺织机械厂提出,由我厂作为贷款人承担利息,贷款100万元后归还其设备款65万元,另35万元由我厂使用,贷款到期后由他们办理结算手续。1989年11月20日,我厂从即墨市建设银行贷款100万元,当日将两张各50万元支票付给了纺织机械厂。12月初,纺织机械厂又提出,由我厂以购设备名义到信托公司借款给他们使用。在纺织机械厂、信托公司同意由纺织机械厂作为担保人,并代办有关手续,且不动用我厂流动资金还款的情况下,我们达到了“三方协议”,并于1990年12月24日与信托公司签订了合同,随后,将租赁款65万元付给了纺织机械厂。之后,因第一批款到期,我厂多次与纺织机械厂向信托公司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均未办成。我厂向轻工业公司提出,我厂一与纺织机械厂各租赁款的50%,纺织机械厂不同意还款,并提出他们厂为我厂提供流动资金指标,由我厂还借款,被我厂拒绝。因此,我们认为,在我追加资金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应由担保人纺织机械厂偿还信托公司租赁款65万元,我厂愿承担利息,但不承担罚款。同时,我厂仍同意承担租赁款的50%。

被告即墨市纺织机械厂未提交答辩状。

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青岛即墨棉纺织厂是根据青岛市政府(86)283号文件,为解决安置引黄济青工程移民问题而筹建的。原定投资280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2400万元,移民村投资400万元。后由于原材料涨价和贷款未落实,该厂共欠工程款和设备款500万元。棉纺织厂与纺织机械厂同属即墨市轻工业公司,根据公司要求,棉纺厂要用纺织机械厂的设备,租赁款可等贷款后优先偿还。棉纺厂三次购买纺机厂梳棉机16台,总价款65万元。由于纺机厂资金困难,便与轻工业公司、棉纺厂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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