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的登记日期内档案保存完整,无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婚姻登记证的;
(二)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三)申请补领离婚证时,当事人离婚登记档案无档可查或难以查证的。
(一)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确认属实并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当事人亲笔填写或由婚姻登记员打印《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三)婚姻登记员填写并打印《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当事人对婚姻登记证核对后,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上签名或按指纹;
(四)婚姻登记员将婚姻登记证颁发给当事人;损毁或不一致的婚姻登记证注销后退还持证人。
首先,补领结婚证和补办结婚证是不同的。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它们的不同之处吧。
一、针对的对象不同
新婚姻法增加的补办结婚登记是针对那些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
而补领结婚证是指那些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但因结婚证丢失或损毁,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其补发结婚证的人。
二、办理的程序不同
补办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关于结婚登记的所有法定要件,办事人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只能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
补领结婚证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当事人可以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也可以到现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三、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不同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补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原办理结婚登记时起算。
四、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含义不同
虽然补办结婚登记效力可以追溯到两人同居之日(如果同居时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求),但该效力的追溯并不在结婚证上体现,补办登记发出的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是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如果日后当事人因婚姻效力的起算日期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确认该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真正时间。
补领的结婚证则应根据结婚登记档案在“登记日期”栏填写原办理登记的日期;另外,根据《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190号)规定,补领结婚证就在结婚证备注中注明:“结婚证遗失,补发此证。XXXX年XX月XX日(补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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