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高法电【2009】69号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元 【51.17元/天,1556.7元/月】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1978元 【32.81元/天,998.16元/月】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57元 【20.16元/天,613.08元/月】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328元 【14.60元/天,444.00元/月】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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