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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4-08 浏览:0
导读:合同诈骗罪经常出现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对于这类行为,法律是非常严格的,若是有罪,则处罚相当严重,若是无罪,可以拿出相应的证据进行辩护。下面就由重庆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律师带您一一解答。

重庆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重庆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陪审员:

  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作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辩护律师。经过会见、查阅案卷和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根据现有的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特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嫌疑人赵某某作无罪辩护,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中的“主客观相统一”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的构成要求主客观一致,要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犯罪的客观行为。只有主客观相一致并结合成有机的整体才能构成犯罪。只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者只有犯罪的客观行为都是不能成立犯罪,任何的主观推定和客观归罪都是有违法律的规定的。

  一、 从主观方面来看,赵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该罪的主观条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当中,被告人赵某某在收取被害人李某某给他的10万元人民币的时候,出具的是借条而不是收条,并注明“工程前期费用,如工程不开工,在1月前退换本款”。从此可以看出,赵某某在收到这笔钱的时候,并没有想据为己有,而是想在工程不开工(虽然这个工程并不存在)的情况下,于20010年1月底之前归还。无论这个工程是否存在,收到这钱的时候,其本意是想归还的。在侦查机关讯问笔录中,被告人也多次确认这些钱是从李某某那里借的,是要还给被害人的。

  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在被告人收取了被害人赵某某上述款项以后,经常与被害人李某某联系,商谈还款事宜,最后一次通电话在今年的5月1日。被害人陈述也证明双方在事发后2007年9月在天津杨村见面,联系承揽工程事宜。被告人不存在逃匿的行为,被告人没有侵害被告人财产的故意,也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的被害人钱财。

  二、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赵某某并没有实施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财物的行为。

  本案当中,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焦作水库土方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当中,并没有约定李某某向赵某某支付任何费用。被告人向被害人借款10万元人民币,不能由此认定是诈骗被害人10万元。在客观方面,被告人虽然采取了虚构名义为焦作水库土方工程的手段,但是并没有实施骗取财物的行为。而仅仅是借了被害人的1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在与被害人交往当中,一直都使用真实姓名,没有虚构或冒用他人名义,在出具借条时一并交付自己真实身份证件,没有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分包、转包建筑工程,但事实上,建筑市场上存在大量分包、转包现象,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在一起承揽建筑工程中发生经济往来,被告人向被害人借款10万元,该借款行为不够成合同诈骗犯罪,而是与被害人李某某之间的普通经济纠纷。请法院判决本案被告人赵某某无罪。

  辩护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合同诈骗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重庆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2、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重庆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合同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都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但是,合同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以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以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必须是产生于犯罪行为开始之初。

  从行为人作案时所利用的合同这一客观表现形式来做一下区分。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行为人作案时客观表现形式的差别关键在于是否利用合同进行了诈骗。并不是所有利用了合同实施的诈骗行为都是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一般是有对价的双务合同,签订的合同为赠与合同等单务合同不会成立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又一区别即犯罪主体,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而普通诈骗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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