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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4-10 浏览:0
导读:妨害公务罪,是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在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这类行为还是很多的。下面就由重庆妨害公务罪无罪律师带您一一解答相关知识。

重庆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重庆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本案的法庭调查。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对本案指控被告张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如下减轻从轻情节,请合议庭裁量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即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损失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前由于喝酒,在民警合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因为担心患有心脏病的母亲因此受到伤害,情绪较为激动,在混乱之中抓伤了在场的一位民警,并踹坏了警车的玻璃。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因妨害公务造成的财物损失数额较小,在损失发生后积极进行赔偿,且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自己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法律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过去表现一贯良好,案发后真诚悔罪 被告人没有前科,过去一直表现良好,从未受到任何刑事和行政处分。案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今天的庭审阶段,供述一致,自愿认罪服法。 被告人张某某表现出了诚恳的悔罪态度,明确表示认罪服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另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一年多的孩子前不久刚被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孩子的母亲尚年轻,没有社会经验,无法独立谋生,被告人的母亲由于天天酗酒,也无生活收入来源,望法庭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该事实情况。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虽妨害公务造成一定的损失,但是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进行赔偿,且主动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张某某已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保证在以后的生活中遵纪守法,为国家、为社会贡献自己的才华。为此,辩护人恳请法庭给予被告人张某某缓刑处罚。

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重庆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1、妨害公务犯罪情节一般,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拘役四个月。妨害公务犯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重庆妨害公务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

  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如果是在目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即可构成本罪。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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