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中关于的约定能撤销吗
德州律师尚成志:我和李某于1999年6月1日经民政局登记,婚后生一子。婚后我和李某盖了二层小楼,楼上两间,楼下两间。2010年3月17日我和李某在民政局,离婚协议中约定:二层小楼归儿子所有。现在,我想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我和李某在2010年3月17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要求分得二层小楼中的两间。请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能撤销吗
德州律师尚成志:根据你简要叙述的情况,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的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及相关法律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的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本案中,你和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的房屋赠与你们的儿子,现双方的已经解除,该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如果说你没有证据证明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你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协议,于法无据。尚成志律师咨询热线:13953479966
最新法律讲堂
更多法律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