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确已超过仲裁时效,又无时效中断或者中止事由的,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但是,哪怕劳动仲裁时效过了,您仍然可以这样做:
一、应当确定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了时效的期间;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是否属于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的争议;
第二、如果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确已超过时效期间。如果劳动争议委员会,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
第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此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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