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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是怎样的?拐卖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10-15 浏览:0
导读:我国对儿童及未成年人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而有的偏远地区却依然出现一些拐卖儿童的行为,那么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是怎样的?拐卖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是怎样的?

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是怎样的?拐卖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通过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是怎样的?拐卖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该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

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是怎样的?拐卖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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