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自愿结婚的,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可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以及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外文需要提供翻译件。
如果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需要出具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到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三点:
(1)双方当事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
(2)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
(3)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三)登记
经婚姻管理登记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要求复婚的,按结婚的程序办理登记。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管理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用由本人自付。
1、中国公民所需持有的证件
(1)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以上机关出具的有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所需持有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外国侨民所需持有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的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需提交婚姻管理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双方的照片。
外国人之间要求在我国登记结婚的,除需要上述第二项所规定的证件外,还需提供本国法律承认他们在他国注册登记的有关法律条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来解决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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