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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诈骗如何立案?借贷诈骗如何举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12-07 浏览:0
导读:借贷在生活中越来越常见了,同样有不少诈骗的情况出现,那么借贷诈骗如何立案?借贷诈骗如何举证?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借贷诈骗如何立案?

借贷诈骗如何立案?借贷诈骗如何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借贷诈骗如何举证?

借贷诈骗如何立案?借贷诈骗如何举证?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借贷诈骗需要哪些证据?

借贷诈骗如何立案?借贷诈骗如何举证?

  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出借人可以提供微信、QQ聊天、通讯记录、借条、借款人的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据证明以下事实:

  1、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

  2、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

  3、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忌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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