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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贿赂罪怎么处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12-11 浏览:0
导读:贿赂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取的,尤其是不能发生在涉及国家职位上,那么贿赂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贿赂罪怎么处罚?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贿赂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贿赂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贿赂罪怎么处罚?

  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三种形式。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成立分为两种情形:第一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索贿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做出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即成立受贿罪;第二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成立条件为如概念所述。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贿赂罪怎么处罚?

贿赂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贿赂罪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贿赂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贿赂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贿赂罪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行为的只要受贿数额达到了较大标准,或有其他较重情节,就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此时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

  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和最新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受贿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要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会对行为人加重处罚。

  1、受贿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到200000元。

  2、受贿有其他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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