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如何依法行使羁押审查权?
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羁押审查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安机关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决定拘留的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核实相关证据材料,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犯罪事实;其次,公安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应遵循“无罪推定”原则,不得因犯罪嫌疑人沉默而对其不利推断;再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决定采取羁押措施时,需考虑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同时要防止过度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最后,公安机关作出的羁押决定必须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并通知相关人员,对于不批准逮捕或不予拘留的决定,也应及时告知理由。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条件、程序和时限。
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详细规定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羁押审查的具体操作规程。
公安机关在羁押审查环节中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在羁押审查环节中,公安机关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首先,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行羁押,即只有在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如认为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存在逃跑、销毁证据、妨碍作证等可能时。
其次,公安机关在决定羁押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羁押人家属,并在24小时内将羁押原因和羁押处所告知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同时,公安机关还需在羁押后的法定期限内将羁押情况报送检察机关备案,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再者,公安机关应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尊重和保护其人格尊严,确保其饮食、休息和医疗等基本生活条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包括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及时进行讯问,不得实施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公安机关的拘留、逮捕权限以及相应的羁押程序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并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也对羁押期间被羁押人的权益保障做了详细规定,如第二十四条规定:“看守所应当保证人犯的伙食、药品和必要的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4. 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也有相关规定,强调公安机关在羁押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事,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公安机关在行使羁押审查权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坚持依法、公正、文明执法,既要保证打击犯罪的有效性,又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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