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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借款人擅自转借债务,法律上有何规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4-03-20 浏览:0
导读: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擅自将债务转移给他人,这一行为可能涉及到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借款人擅自转借债务,法律上有何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借款人如果想将债务转借给他人,必须事先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没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擅自转借债务,则该转借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原借款人履行债务。

同时,《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该转让行为无效。但如果受让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且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表示反对的,可以视为债权人已经同意。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借款合同中能否预先扣除利息?

在借款合同中,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提供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这就是说,贷款人在发放借款时,应当全额支付给借款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具体而言,如果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那么实际交付给借款人的金额与合同约定的本金金额不符,这将影响到对实际借款金额以及应还本息的计算。在法律上,借款合同的生效以贷款人实际提供约定数额的借款为前提,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可能导致借款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也指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高利贷案件中,法院如何计算合法本息?

在高利贷案件中,法院对于合法本息的计算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首先,法院会区分本金和利息,本金通常按照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的约定数额认定。利息则需要按照法定利率上限进行计算。

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属于司法保护范围内的“合法利息”,法院将予以支持。

2.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上述法定上限,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并且已经支付的超出部分,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或者折抵未偿还的本金。

3.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还会根据借贷事实、还款情况等具体因素,对已支付利息和未支付利息进行逐一核算,确保整体计算结果不违反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性规定。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自2020年8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借款人擅自转借债务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除非得到债权人的明确同意或事后追认作为借款人应尊重并遵守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不得随意转嫁债务;而作为债权人,如遇到此类情况,有权拒绝接受新的债务人,并继续向原借款人主张债权。若权益受损,建议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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