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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如何保障?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4-03-25 浏览:0
导读: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因为宅基地是集体土地的一种,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转让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主要体现在对宅基地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权上,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对转让收益的分配权。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如何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遵守“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进行审核,防止非法转让或滥用。同时,如果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产生了经济收益,集体经济组织可能有权参与收益的分配,具体要看当地的具体规定和合同约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何种情况下可翻建、改建房屋?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翻建或改建其房屋。首先,翻建或改建必须基于原有宅基地,不得扩大用地面积。其次,翻建或改建的房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再者,房屋的建设应遵守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最后,如果房屋属于文化遗产或者有历史价值的建筑,还需要遵循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宅基地使用权人在翻建、改建房屋时,需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确保行为的合法性。

宅基地拆迁补偿中,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归谁?

宅基地拆迁补偿中的评估机构选择权主要由政府主导,但同时也需要遵循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而这个评估工作通常会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被征收人对于评估结果有异议时,有权申请复核或者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虽然选择权在于政府,但被征收人有一定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法律依据: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 同条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以上法规说明,评估机构的选择虽以政府为主导,但需尊重被征收人的权益,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性。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同时,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有权申请复核和鉴定,这也体现了其一定的选择权。

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中的权益,需要通过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同时,集体经济组织自身也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其权益不受侵犯。在实际操作中,任何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都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所有程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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