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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债权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人共同偿还债务?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4-04-14 浏览:0
导读:债权人有权在特定情况下要求连带责任人共同偿还债务。这通常发生在连带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有共同责任或保证关系,或者因共同行为导致债务产生的情况下。

债权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人共同偿还债务?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债权人无法从主要债务人处获得偿债时,可以向连带责任人追偿。例如,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合伙人都可能成为连带责任人。如果他们中的任何一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他连带责任人全额或部分偿还。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破产后债务优先级是什么?

企业破产后的债务清偿顺序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算时,债务的优先级通常如下:

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最优先清偿的,包括破产申请费、管理人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这些费用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确保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和保护债权人权益。

2. 职工债权:包括未支付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偿、死亡赔偿等,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

3. 税收债权:国家税收债权也享有较高的优先级。

4. 普通债权:包括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等,只有在上述优先债权得到清偿后,才按照比例清偿。

5. 有担保债权:这类债权通常有特定的抵押物或质押物,债权人有权优先从这些资产中受偿。

6. 最后是股东权益:只有在所有债务都得到清偿后,剩余的资产才会分配给股东,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股东权益很难得到满足,因为通常资产不足以覆盖所有债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应当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清偿职工债权,接着是税收债权,再然后是普通债权。”

3.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人共同偿还债务,主要基于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原则和保证合同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确保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的存在以及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以便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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