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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筑项目需消防审批?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4-04-18 浏览:0
导读:不是所有的建筑项目都需要消防审批,但特定类型的项目或者在特定条件下,必须经过消防审批以确保消防安全。这些项目通常涉及公共安全,如大型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工业厂房等。

哪些建筑项目需消防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是消防审批的主要内容。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娱乐场所;(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七)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擅自开业未通过消防验收,是否影响相关责任人?

擅自开业未通过消防验收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同时也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对于相关责任人的影响是显著且多方面的。具体分析如下:

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时,必须经过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此,消防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相关责任人(如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 刑事责任:如果擅自开业未通过消防验收的行为导致发生火灾事故,且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民事责任:在发生火灾事故后,由于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相关责任人可能需要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对于因消防安全问题导致的租赁合同纠纷、保险理赔纠纷等,相关责任人也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4. 信用影响:对于企业而言,此类违法行为会被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影响其信用评级,可能在贷款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受到限制。对于个人而言,特别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出行、消费、任职资格等产生负面影响。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相关法规,对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建筑物使用性质变更后,消防许可会否失效?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变更可能会涉及到消防法规的问题,因为不同的建筑用途有不同的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如果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原有的消防许可可能会被视为无效。这是因为消防许可是根据建筑物的原始设计、用途和消防设施配置等条件颁发的,一旦这些条件发生变化,原有的许可可能不再适用。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指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导致消防技术标准适用性的,应当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如果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更,应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以获取新的消防许可。否则,原有许可可能会失效,并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防审批是建设工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主要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是否需要消防审批,应根据具体项目类型和规模,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在实施任何建设项目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直接向当地消防部门咨询,以确保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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