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确权时如何确定权属关系?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基本权属单位是农民集体。
2.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确权,且使用权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 在实际使用中,如存在继承、赠与等情况,也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财产继承和赠与的规定,确认权属关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 各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实施细则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随房屋抵押而转移?
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个相互独立但又密切相关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其所使用的宅基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房屋所有权则是指所有人对房屋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宅基地上的房屋往往作为农户的重要财产,可能被用于抵押以获取融资。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随房屋抵押而转移”,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支持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抵押而直接发生转移。具体分析如下:
1. 抵押权的性质: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设立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实现,而非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并不能因此直接取得抵押财产(即房屋)的所有权或宅基地的使用权。
2.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和社会保障功能,通常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且不得随意转让。即使在抵押情况下,也不能违背这一基本原则,即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通过抵押权的实现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3. “地随房走”原则的适用限制:在城市房地产抵押中,遵循“地随房走”原则,即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农村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该条款明确排除了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抵押而转移的可能性。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屋抵押而转移。在农村房屋抵押过程中,抵押权人虽可就抵押房屋优先受偿,但并不能因此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维护,也保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宅基地确权是一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在确定权属关系时,不仅要看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还要考虑法律规定的权属原则和特殊情况,确保公平公正。如果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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