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一种担保物权形式,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得到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因此可以随着债权的转让一起转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且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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