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权:律师有权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通信权: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通信,保持联系,以便及时了解案情和提供法律帮助。
阅卷权: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以全面了解案情,为辩护做好准备。
调查取证权: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收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提出辩护意见权:律师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律师有权根据案情需要,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如申请取保候审等。
出庭辩护权:律师有权在法庭上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发表辩护意见,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律师或当事人需要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理由、证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拟证明的事实等。
法庭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证人出庭作证。如果法庭认为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通常会同意申请。
如果法庭同意证人出庭作证,会向证人发出出庭通知书,告知其出庭的时间、地点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证人需要出庭作证,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双方的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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