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行为: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等,造成消费者误认;
伪造商品产地或质量信息。
限制竞争行为:
公用企业或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购买和使用其附带商品;
政府机构实施行政性强制经营活动或地区封锁。
商业贿赂: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
虚假宣传: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低价倾销: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强制捆绑销售。
不正当有奖销售:采用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诋毁竞争对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和查处。
公众和受影响的经营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去电或者线上进行举报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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