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必须享有合法确定的债权,且此种债权尚未被处分,如次债务人已将所欠的债务清偿,则就不存在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从法律角度来理解,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可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的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未到期的债务一般不能主张代位权,不然将有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
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只要不是债务人自身的专属债权,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如下: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代位请求。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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