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对于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其房屋价值的补偿与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在评估方法和标准上并无本质区别,主要依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通过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虽然该条款主要针对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但在房屋拆迁中,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般来说,划拨土地使用权本身在拆迁补偿中会给予适当考虑,但补偿标准通常低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因为划拨土地使用者未支付土地出让金。
此外,拆迁补偿还应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划拨土地继承是一个涉及土地使用权流转和法律规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即取得划拨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虽然继承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转让”,但在继承人后续对划拨土地进行处置,如转让、出租、抵押等时,通常需要先补缴土地出让金,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才能进行相关操作。
在单纯的继承环节,一般不需要缴纳出让金,但继承人需按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