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得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等互动行为。此类行为通过物质利益诱导消费者违背真实意愿提供虚假评价,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典型的“刷单炒信”行为。
2. 损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虚假好评掩盖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质量,误导其他消费者基于错误信息作出交易决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好评返现”直接侵害了这一法定权益。
3. 破坏平台评价体系的公信力
平台评价机制是消费者决策的重要参考,而“好评返现”导致评价数据失真,削弱了平台作为第三方信用中介的功能,进而损害整个电商行业的信任基础。
1. 民事救济的局限性
商家未兑现返现承诺,消费者虽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主张违约责任,但需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返现约定。然而,此类行为本质属于不正当竞争,消费者并非法律优先保护对象,民事索赔的可行性较低。
2. 行政监管的优先性
根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可对违规商家处以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罚款上限可达二百万元,并可吊销营业执照。消费者应优先通过12315平台举报,由行政机关启动调查程序。
3. 平台责任的边界
平台明知或应知商家存在“好评返现”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可能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承担连带责任。但实践中,平台通常以“技术中立”为由免责,消费者需证明平台存在主观过错。
最新法律讲堂
更多法律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