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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海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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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兼具律师、仲裁员和经济师资质,深耕法律实务近二十年。作为广东省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中心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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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新业态用工中,签了 “承揽协议” 就一定不是劳动关系?237 号指导性案例给答案

段海宇律师 时间:2025-12-18 浏览:60
导读:在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新业态用工】已成为劳动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之而来的用工关系认定争议也日益增多 —— 不少企业为规避......

在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新业态用工】已成为劳动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之而来的用工关系认定争议也日益增多 —— 不少企业为规避用工责任,与劳动者签订 承揽协议”“合作协议,试图否定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在遭遇工伤、欠薪等问题时,却常因 协议性质陷入维权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 237 号指导性案例(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就精准回应了【新业态用工】中 书面协议与实际用工不一致的核心争议,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今天,我们就结合这起典型案例,拆解【新业态用工】中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逻辑。

一、案例核心裁判要点:【新业态用工】不看 协议名,只看 用工实

很多企业认为,只要与劳动者签了 承揽协议”“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就可以排除劳动关系 —— 237 号案例明确否定了这种 形式大于实质的认知。其核心裁判要点强调:

平台企业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时,若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人民法院需根据用工事实综合判断,而非仅依据协议名称;判断的关键,是看双方是否存在 支配性劳动管理。具体到【新业态用工】场景,需重点考量六大因素:

1. 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比如是自己安排接单时间,还是需按平台 / 企业排班);

2. 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比如是否需遵守平台算法规则、站点管理制度);

3. 劳动者是否需遵守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及奖惩办法(比如迟到早退是否会被处罚、配送超时是否会被扣费);

4. 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比如是临时接单,还是长期稳定提供劳动);

5. 劳动者能否决定或改变交易价格(比如配送费是企业统一设定,还是劳动者可自主协商);

6. 其他体现 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细节。

简言之,【新业态用工】中,哪怕协议写着 合作”“承揽,只要实际用工中企业对劳动者存在 支配性管理,就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 这为【新业态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划定了 实质重于形式的核心原则。

二、基本案情复盘:【新业态用工】中 书面协议实际用工的矛盾

要理解裁判逻辑,先看 237 号案例的关键事实,这些细节恰恰是【新业态用工】的典型场景:

1. 企业合作背景:郎溪某服务外包公司(以下简称 郎溪公司)从 某咚买菜运营方上海某网络公司处承揽了 商品分拣、配送业务,属于【新业态用工】中的 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2. 书面协议签订2019 7 月,郎溪公司安排徐某申从事配送工作时,与其签订《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务承揽协议》,明确约定 双方是合作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无底薪、无保底,多劳多得

3. 实际用工情况:协议约定与实际履行完全脱节 —— 徐某申需按站点排班表打卡上班,工作时间固定;配送任务由系统派单,无法自主选择;无配送任务时需在站内做杂活;报酬也并非 纯按单计酬,而是包含基本报酬、按单奖励等,完全符合【新业态用工】中 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直接管理的特征;

4. 争议触发点2019 8 13 日,徐某申在站点按指示做木架时受伤,后续因工伤认定需要,主张与郎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郎溪公司以 签的是承揽协议为由拒绝,双方诉至法院。

三、裁判理由深度解析:【新业态用工】中劳动关系认定的 三属性标准

法院最终支持了徐某申的主张,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裁判理由紧扣【新业态用工】的特点,从 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个核心维度展开,值得所有参与【新业态用工】的主体关注:

1. 人格从属性:看劳动者是否受企业 直接管理

人格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志,在【新业态用工】中常体现为 算法管理 + 站点管控的双重约束。本案中,徐某申需按站点排班打卡,配送任务由系统强制派单,无任务时还要留在站内做杂活 —— 这说明他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完全由郎溪公司支配,而非像 承揽人那样自主决定劳动方式,符合 人格从属性的核心特征。

2. 经济从属性:看劳动者是否依赖企业获得稳定报酬

经济从属性主要看 报酬来源报酬构成。本案中,郎溪公司并未按协议约定的 无底薪、纯按单计酬支付费用,而是实际发放 基本报酬 + 按单奖励”—— 这种报酬结构与普通劳动者的 底薪 + 绩效高度一致,说明徐某申的收入依赖郎溪公司的用工安排,而非像 承揽人那样通过自主经营获取收益,满足 经济从属性要求。

3. 组织从属性:看劳动者的工作是否属于企业 核心业务

组织从属性要求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郎溪公司的核心业务是从平台承揽 商品配送,而徐某申从事的配送工作,正是郎溪公司业务的关键环节 —— 若没有徐某申等配送人员,郎溪公司无法完成与平台的合作任务,这显然符合 组织从属性的定义。

综上,法院认为:尽管郎溪公司与徐某申签了 承揽协议,但实际用工中存在 支配性劳动管理,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故认定双方在 2019 7 5 日至 8 13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实务启示:【新业态用工】中企业与劳动者的 避坑指南

237 号案例并非个例,而是针对【新业态用工】乱象的 纠偏”—— 它明确告诉市场主体:【新业态用工】不是 法外之地,企业不能靠 签协议规避用工责任,劳动者也无需因 协议名称放弃维权。结合案例,我们分别给企业和劳动者提 3 点实操建议:

对企业:【新业态用工】需 规范用工,而非 规避责任

1. 若确实是 承揽关系(如劳动者自主接单、自主定价、不接受管理),需在实际履行中保持 承揽特征,避免出现 排班打卡”“固定底薪等管理行为;

2. 若实质是 劳动关系(如劳动者需遵守企业制度、依赖企业派单),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因 协议造假面临工伤赔偿、双倍工资等法律风险;

3. 对【新业态用工】中的管理规则(如算法、奖惩),需保留合理性依据,避免因 过度管控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对劳动者:【新业态用工】要 留存证据,主动维护权益

1. 入职时若企业要求签 承揽协议,需注意留存 排班表、打卡记录、派单截图等能证明 受管理的证据;

2. 收到报酬时,留意工资条、转账备注(如 基本报酬”“奖励),这些是证明 经济从属性的关键;

3. 若遭遇工伤、欠薪,不要因 协议写着合作而退缩,可依据 237 号案例的逻辑,向劳动仲裁委或法院主张劳动关系。

【新业态用工】的创新发展,不应以牺牲劳动者权益为代价;企业的合规经营,才是【新业态用工】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石。237 号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就在于为这种平衡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标尺 —— 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需读懂 实质重于形式的裁判逻辑,才能在【新业态用工】中规避风险、保障权益。

要不要我帮你整理一份【新业态用工劳动关系认定核心证据清单】?清单会涵盖案例中提到的 管理类、报酬类、业务类证据,方便企业合规自查或劳动者维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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