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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流程规范化收费项目公开透明在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新业态用工】已成为劳动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之而来的用工关系认定争议也日益增多 —— 不少企业为规避用工责任,与劳动者签订 “承揽协议”“合作协议”,试图否定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在遭遇工伤、欠薪等问题时,却常因 “协议性质” 陷入维权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 237 号指导性案例(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就精准回应了【新业态用工】中 “书面协议与实际用工不一致” 的核心争议,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今天,我们就结合这起典型案例,拆解【新业态用工】中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逻辑。
很多企业认为,只要与劳动者签了 “承揽协议”“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就可以排除劳动关系 —— 但 237 号案例明确否定了这种 “形式大于实质” 的认知。其核心裁判要点强调:
平台企业或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时,若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人民法院需根据用工事实综合判断,而非仅依据协议名称;判断的关键,是看双方是否存在 “支配性劳动管理”。具体到【新业态用工】场景,需重点考量六大因素:
1. 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比如是自己安排接单时间,还是需按平台 / 企业排班);
2. 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比如是否需遵守平台算法规则、站点管理制度);
3. 劳动者是否需遵守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及奖惩办法(比如迟到早退是否会被处罚、配送超时是否会被扣费);
4. 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比如是临时接单,还是长期稳定提供劳动);
5. 劳动者能否决定或改变交易价格(比如配送费是企业统一设定,还是劳动者可自主协商);
6. 其他体现 “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的细节。
简言之,【新业态用工】中,哪怕协议写着 “合作”“承揽”,只要实际用工中企业对劳动者存在 “支配性管理”,就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 这为【新业态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划定了 “实质重于形式” 的核心原则。
要理解裁判逻辑,先看 237 号案例的关键事实,这些细节恰恰是【新业态用工】的典型场景:
1. 企业合作背景:郎溪某服务外包公司(以下简称 “郎溪公司”)从 “某咚买菜” 运营方上海某网络公司处承揽了 “商品分拣、配送” 业务,属于【新业态用工】中的 “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2. 书面协议签订:2019 年 7 月,郎溪公司安排徐某申从事配送工作时,与其签订《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务承揽协议》,明确约定 “双方是合作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无底薪、无保底,多劳多得”;
3. 实际用工情况:协议约定与实际履行完全脱节 —— 徐某申需按站点排班表打卡上班,工作时间固定;配送任务由系统派单,无法自主选择;无配送任务时需在站内做杂活;报酬也并非 “纯按单计酬”,而是包含基本报酬、按单奖励等,完全符合【新业态用工】中 “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直接管理” 的特征;
4. 争议触发点:2019 年 8 月 13 日,徐某申在站点按指示做木架时受伤,后续因工伤认定需要,主张与郎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郎溪公司以 “签的是承揽协议” 为由拒绝,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支持了徐某申的主张,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裁判理由紧扣【新业态用工】的特点,从 “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三个核心维度展开,值得所有参与【新业态用工】的主体关注:
人格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志,在【新业态用工】中常体现为 “算法管理 + 站点管控” 的双重约束。本案中,徐某申需按站点排班打卡,配送任务由系统强制派单,无任务时还要留在站内做杂活 —— 这说明他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完全由郎溪公司支配,而非像 “承揽人” 那样自主决定劳动方式,符合 “人格从属性” 的核心特征。
经济从属性主要看 “报酬来源” 和 “报酬构成”。本案中,郎溪公司并未按协议约定的 “无底薪、纯按单计酬” 支付费用,而是实际发放 “基本报酬 + 按单奖励”—— 这种报酬结构与普通劳动者的 “底薪 + 绩效” 高度一致,说明徐某申的收入依赖郎溪公司的用工安排,而非像 “承揽人” 那样通过自主经营获取收益,满足 “经济从属性” 要求。
组织从属性要求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郎溪公司的核心业务是从平台承揽 “商品配送”,而徐某申从事的配送工作,正是郎溪公司业务的关键环节 —— 若没有徐某申等配送人员,郎溪公司无法完成与平台的合作任务,这显然符合 “组织从属性” 的定义。
综上,法院认为:尽管郎溪公司与徐某申签了 “承揽协议”,但实际用工中存在 “支配性劳动管理”,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故认定双方在 2019 年 7 月 5 日至 8 月 13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37 号案例并非个例,而是针对【新业态用工】乱象的 “纠偏”—— 它明确告诉市场主体:【新业态用工】不是 “法外之地”,企业不能靠 “签协议” 规避用工责任,劳动者也无需因 “协议名称” 放弃维权。结合案例,我们分别给企业和劳动者提 3 点实操建议:
1. 若确实是 “承揽关系”(如劳动者自主接单、自主定价、不接受管理),需在实际履行中保持 “承揽特征”,避免出现 “排班打卡”“固定底薪” 等管理行为;
2. 若实质是 “劳动关系”(如劳动者需遵守企业制度、依赖企业派单),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因 “协议造假” 面临工伤赔偿、双倍工资等法律风险;
3. 对【新业态用工】中的管理规则(如算法、奖惩),需保留合理性依据,避免因 “过度管控” 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1. 入职时若企业要求签 “承揽协议”,需注意留存 “排班表、打卡记录、派单截图” 等能证明 “受管理” 的证据;
2. 收到报酬时,留意工资条、转账备注(如 “基本报酬”“奖励”),这些是证明 “经济从属性” 的关键;
3. 若遭遇工伤、欠薪,不要因 “协议写着合作” 而退缩,可依据 237 号案例的逻辑,向劳动仲裁委或法院主张劳动关系。
【新业态用工】的创新发展,不应以牺牲劳动者权益为代价;企业的合规经营,才是【新业态用工】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石。237 号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就在于为这种平衡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标尺 —— 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需读懂 “实质重于形式” 的裁判逻辑,才能在【新业态用工】中规避风险、保障权益。
要不要我帮你整理一份【新业态用工劳动关系认定核心证据清单】?清单会涵盖案例中提到的 “管理类、报酬类、业务类” 证据,方便企业合规自查或劳动者维权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