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房屋并不会因为施工完成、投入使用就自动合法化,建成后的违建依旧属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处置决定,是否拆除需要结合违建情节轻重、整改可行性综合判定,并非全部拆除也并非全部保留。
(一)无法整改的违建必须拆除
房屋建设全程未办理任何规划审批手续,或是建设范围、房屋结构、占地面积严重违背城乡规划要求,不存在补办手续、整改纠错的条件,会对区域规划实施造成永久性影响的,行政机关会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房屋。
(二)可整改纠错的违建无需拆除
部分违建违法情节轻微,仅存在细微建设偏差,未突破规划红线、未占用公共资源、不影响公共安全,完全可以通过补办审批手续、补缴相关费用、局部整改修缮的方式消除违法状态,整改完成后建筑可合法保留,无需拆除。
(三)特殊情形可免于拆除
部分违建因建筑结构特殊、紧邻现有合法建筑,拆除后会严重破坏周边房屋安全,或是拆除成本极高、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无重大违法危害的,行政机关可依法不予拆除,通过没收违法建筑、处以行政处罚的方式替代拆除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建房屋强制拆除政策持续收紧规范化执法要求,全国统一执行法定强拆标准,彻底杜绝随意强拆、违规强拆行为,所有针对违建的强制拆除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步骤推进,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细化拆除补助、损失赔偿的具体标准,统一各地执法尺度,减少同案不同处置的情况。
(一)严格执行先告知后处置流程
执法部门完成现场核查、资料取证等调查工作后,需要固定房屋违法建设的全部事实,核实房屋建设时间建设用途和违法点位,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书面的违法认定文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清晰载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整改期限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杜绝口头通知和随意处置的执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落实催告与维权缓冲机制
当事人在文书规定期限内没有主动拆除违建的,执法部门不得直接实施强拆,必须依法送达书面催告文书,再次督促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当事人维权的法定周期内,所有强制拆除程序一律暂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建房屋查处实行分区域、分类型归口管理,不同违法情形、不同建设区域的违建,对应管辖部门完全不同,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执法,不存在多头管理或无人监管的情况,民众可根据自身房屋违建类型对应找到主管单位。
(一)城镇规划区违建管辖部门
在城镇规划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规建设房屋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违法事实,下达整改和拆除文书,后续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落地执行核查、处置、拆除等具体执法工作。
(二)乡村规划区违建管辖部门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审批要求建设房屋的,统一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全权管辖,乡镇政府可直接作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决定,逾期未整改的可依法组织拆除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违法占地违建管辖部门
针对非法占用耕地、农用地、集体土地建设房屋的违建行为,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负责核查占地违法事实,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违规建设的房屋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综上,建成违建并非绝对安全,需根据违法情节判定是否拆除,强拆全程严守法定程序且有明确补助标准,不同区域违建对应专属管辖部门。民众建房需提前办理合规审批,遭遇违建认定时依法维权,规避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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