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是纠纷处理的前提。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合法有效。买方已经付了款、住了房,卖方不能因为房价涨了就不认账。
卖方不配合办证、过户是最常见的纠纷类型。安置房从签约到能办证往往隔好几年,卖方看到房价涨了就想加价或者拖着不办。买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卖方在一定期限内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和过户登记。法院对这类诉求的支持态度很明确,只要合同有效、买方没有违约,通常判卖方限期履行。
回迁房项目长期不动工、交房无望的,买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约定了“几年内未动工买方有权解约”的条款,条件成就时买方可以单方解除,要求退还全部转让款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条件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卖方把安置房偷偷抵押给银行的,买方可以起诉要求注销抵押。有案例显示,卖方在安置房能办证后把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转头抵押给银行办贷款,买方起诉后法院认定银行存在重大过失,抵押不能对抗已经付清全款并实际居住的买方,判令注销抵押、协助过户。
遇到继承、共有人争议的,处理起来更复杂。卖方在过户前去世的,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需要先办继承手续、交完税,才能继续履行原来的买卖合同。安置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签约时最好让所有共有人都签字,只有一个人签字事后其他共有人不认的,合同效力就会出问题。
卖方要交的第一块税是增值税。回迁房持有不满两年的,按照百分之三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同时以增值税额为基数缴纳附加税费,目前附加税费减半征收。持有满两年的,免征增值税。这里的“持有”一般从取得房产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开始算,不是从签拆迁协议那天算。
个人所得税是第二块。能提供完整房屋原值凭证的,按转让收入减去房屋原值、转让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差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缴纳。不能提供原值凭证的,多数地方按成交价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核定征收。回迁房是家庭唯一住房且持有满五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土地出让金是回迁房特有的费用。回迁房的土地性质通常是划拨地,不是出让地。上市交易时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把划拨性质转为出让,费用一般是成交价的一定比例,比如百分之三左右,具体看当地政策。这笔钱不缴,过户手续走不下去。
买方那边主要交契税。首套房面积九十平方米以下的按百分之一,九十平方米以上按百分之一点五。二套房面积一百四十平方米以下的按百分之一,一百四十平方米以上的按百分之二。契税由买方承担,但实际交易中谁出钱是可以协商的,买卖合同里写清楚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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