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九级赔偿主要包含以下几大项目,具体金额需结合本人工资和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9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00%按300%计算,低于60%按60%计算。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合同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6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样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6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经确认可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
5、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实报实销。
6、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
7、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护理由单位负责,评残后需护理的按规定从基金支付。
8、辅助器具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等,经确认后按规定报销。
工伤九级职工在受伤五年之后选择辞职,依然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两项法定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该两项补助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由相应主体依法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金额按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个月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样按三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即应当支付,不受辞职时间影响。如果该补助金在受伤时已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则辞职时不再重复享受该项目。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全部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职工在辞职时应当主动向单位主张上述补助,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有原工资福利待遇,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指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具体时长根据伤情严重程度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
如果伤情特别严重,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职工工资或停止发放福利。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克扣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停工留薪期满后,如职工仍需治疗,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