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原系某市某工程公司一名普通职工。1998年以来,张某多次向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举报其所在公司下属5个部门存在严重偷税行为。2001年6月28日,张某被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2001年12月12日,某县地税局根据张某举报,查处了某工程公司下属某某厂的违反税法行为,责令该厂补缴税款并处以罚款。其他4个部门的查处工作却没有音讯。税务机关未依有关税收法规给张某举报偷税有功的行为兑现奖金。为此,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某县地税局继续履行稽查义务,对被举报的某工程公司违反税法行为进一步查处,并要求被告根据税收法的有关奖励条款给予其补偿和奖励。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庭审中被告某县地税局辨称:“原告张某并非是稽查行为的相对人,不具有请求县地税局继续履行稽查义务的诉讼权。本局对张某税务举报一直很重视,通过立案稽查已于2001年12月12日对查实的部分事实做了处理,其余的则已列入2002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正在稽查之中。此外,对原告已做出给与2000元奖励的决定”。张某考虑到县地税局对举报的税务案正在查处之中,表示放弃要求其继续履行稽查义务的诉讼请求。同时,又以县地税局2001年又查处了偷漏100万元税款事实为由,提请增加举报奖励金额。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向被告某县地税局举报某工程公司偷漏税行为应依法得到保护。某县地税局在查结“某某厂税务案”后,应依法予以举报人张某相应的奖励。其间,某县地税局虽办理了税务局报奖励审批手续,但实际未按程序对其进行奖励,致使张某应有权利未能实现,对此应承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责任鉴于某县地税局对张某所举报的其他税务案正在稽查之中,尚未做出处理,因此,张某要求被告增加奖励金额的请求不能成立。判决被告某县地税局对已查结的税务案,依法对原告履行举报奖励职责。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上诉。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偷税举报人张某多次向某县地税局举报其所在公司下属的5个部门存在严重偷税行为,其中之一举报业经某县地税局查处属实,并对税务违法行为人某某厂做出了责令补缴税款和罚款的处罚。但某县地税局却自查处之日到原告张某起诉时6个多月的时间内,未对原告张某举报偷税有功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奖励。虽在此期间,某县地税举办理了举报奖励审批手续,但终属内部运作程序,行政奖励程序没有完全终结,举报偷税有功的原告张某并未依法及时得到应得奖金,可见,税务机关拖延履行税务行政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张某的财产权。原告对某县地税局拖延做出税务行政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张某有权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