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能退还是定金能退?
定金能否退还取决于合同履行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若合同正常履行,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若因给付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定金不退;若因收受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
但若因不可抗力或双方无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自然灾害等),收受方应当退还定金原额(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订金的退还则遵循一般债权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可按实际损失从订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后退还余额;若收受方违约,则应全额返还订金并赔偿损失。
实务中,法院会结合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及损失大小综合判断。
合同条款中虽使用"订金"表述但实际约定了定金罚则内容,法院可能认定为定金。
订金和定金区别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具有双重法律效力:
一是担保效力,确保主合同的履行;
二是惩罚效力,适用"定金罚则"。
具体而言,若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在法律上属于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订金仅具有债务履行的部分预付作用,若合同未能履行,收受方应当退还订金,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了违约扣减规则。
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定金具有法定担保和惩罚属性,而订金仅为事实上的预付款,不产生担保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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