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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转账投资钱能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2025-12-30 15:44:25 浏览:0
  在投资理财活动中,自愿转账投资与拉人投资是两种常见的资金往来形式,但当投资出现亏损时,投资者往往对资金追索和责任承担存在诸多疑问。2025年民法典与最新金融监管法规的实施,为这类纠纷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

  自愿转账投资钱能要回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自愿转账款项的法律性质需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确定。

  转账时明确约定为借款关系,则适用借贷法律规定,出借人有权要求返还本金及合法利息(年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LPR的4倍,2025年为15.2%)。

  若被认定为赠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但扶贫、救灾等公益性质或经公证的赠与除外。

  对于投资性质的转账,《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任何投资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和资质要求。

  收款方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投资业务,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该投资合同无效,投资者可主张返还本金。

  即使投资行为合法,若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欺诈(如虚构项目、夸大收益),或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情形,投资者也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投资款。

  纯粹的市场风险导致的投资亏损,原则上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拉人自愿投资亏了有责任吗?

  介绍他人投资是否需承担责任,关键看是否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代理"或"居间"关系。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任何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销售金融产品。

  介绍人存在以下情形,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收取佣金或提成,构成事实上的金融中介服务,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八条关于销售机构需持牌的规定;

  二是作出保本付息等承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性规定;

  三是明知投资项目虚假仍予以推介,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2025年实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金融产品推荐人应当如实说明投资风险,不得误导消费者。

  介绍人未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而承担相应责任。

  但若仅是基于亲友关系进行中立的信息传递,未从中牟利也未作出不当承诺,则一般不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介绍人的专业身份、获利情况、宣传内容等因素判断其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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