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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来源:大律师网 时间:2026-11-01 浏览:66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1年02月16日

施行日期:2001年02月2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11月0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

管辖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6号


(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6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1年2月2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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