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的核心属性,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预先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设置违约金的作用,是提前对违约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失范围作出预估,简化后续出现违约时的追责流程,提升合同的履行效率。
损失赔偿金的核心属性,是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实际损害之后,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进行填补的责任承担方式。设置损失赔偿金的作用,是让守约方的受损权益能得到完整的覆盖,不会因为违约行为出现不合理的利益减损。
如果合同双方已经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金额,守约方在主张违约金之后,原则上不能再单独主张和违约金指向同一损失部分的损失赔偿金。这部分损失已经通过违约金的形式得到了对应的覆盖,不会出现重复追责的情况。
如果守约方的实际损失金额,已经明显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守约方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违约金的金额进行合理调整,让违约金的数额能匹配实际发生的损失规模。这个调整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标准进行,不会随意提高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完全没有覆盖到守约方因违约行为产生的部分独立损失,守约方可以针对这部分未被覆盖的损失,单独主张对应的损失赔偿金。这部分主张要提供完整的损失凭证,证明相关损失和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违反合同之后的赔付范围,核心要围绕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来划定。这个损失范围既包括合同正常履行之后,守约方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也包括守约方为了履行合同已经提前付出的各类合理成本。
合同双方可以在订立合同的阶段,提前协商约定违约行为对应的赔付计算方式,明确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者计算比例。只要这个约定的内容不存在明显偏离实际损失的情况,出现违约之后就可以直接按照双方的预先约定来执行赔付。
如果双方没有在合同中预先约定违约金的相关条款,违约方需要赔付的金额,要按照守约方实际发生的全部损失来确定。守约方要提供完整的凭证,证明每一项损失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相关损失才能纳入最终的赔付范围。
如果双方预先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超出了实际损失的合理范围,违约方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过高的违约金数额进行适当调低。调整之后的违约金数额,要和实际损失的规模保持基本匹配,不会让守约方获得超出合理范围的额外利益。
如果守约方在违约行为出现之后,没有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止损,放任损失的规模持续扩大。扩大之后的这部分损失,不能纳入最终的赔付范围,相关责任要由守约方自行承担。这个规则能引导合同双方在出现违约之后,主动采取措施降低不必要的损失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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