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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有什么区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大律师网整理 时间:2022-08-23 浏览:
导读:承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有什么区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在客体、客观方面、主体等方面有所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规定。接下来承德失职罪律师将带来相关法律内容。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有什么区别?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区别在于:
  1.对象不一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于破坏环境资料罪。那么该罪属于玩忽职守罪。
  2.客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环境监管失职罪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
  3.不同的主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一种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承德失职罪律师提醒,两罪都属于结果犯的范畴,因为其行为都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两者主观上都含有过失的形式。在某些情况下,有故意的形式,但主要是间接故意。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客体是危险废物。包括特定的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
  2.本罪客观上是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三、环境监管失职罪是什么?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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