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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司位于宁波,一核心高管,于2020年2月10日入职,在入职时表示其个人在户籍地南京有缴纳社保

    浙江-宁波合同纠纷人气( 回答(1)发表于:2021-07-02 13:55

    您好,我司位于宁波,一核心高管,于2020年2月10日入职,在入职时表示其个人在户籍地南京有缴纳社保,向我司人事提出将这块作为补贴,算入其个人薪资中。但当时他与人事总为口头约定,人事总并未具体在入职合同及相关入职材料中写明。该高管于2021年7月2日主动提出离职,并提出要求公司进行社保补偿及赔偿。我司对于社保补缴是持坚定态度,但是补偿不予理会。请问哪位大神有处理过这种劳动纠纷案例,由于各地政策不一样,我方该如何应对,希望寻求法律援助,万分感谢。

    1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张戈律师–大律师网

      13524350960(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
      上海 上海 解答问题:470条

      建议先核实该名员工该期间在南京是否有缴纳社保,如未缴纳,建议贵司进行补缴。

      回复于 2021.07.16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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