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了是以宅基地房本使用面积拆迁与所有在此户口人员有关系吗?
拆迁了是以宅基地房本使用面积拆迁与所有在此户口人员有关系吗?这户有两个户口本我们是内1,到现在没给我们一分钱和拆迁面积,我们有权利争取拆迁利益吗?
3位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一、本市农村拆迁安置人口认定<br><br>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br><br>二、本市农村常住拆迁安置人口认定<br><br>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br><br>1.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br><br>2、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br><br>3、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br><br>4、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br><br>5、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br><br>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br><br>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br><br>三、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农村常住户口,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的情形:<br><br>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br><br>1、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br><br>2、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br><br>3、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br><br>4、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br><br>5、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br><br>6、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br><br>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三种标准<br><br>(一)《规定》明确了征地范围内的农村房屋所有人为被拆迁人。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算。<br><br>(二)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分为三种情况:<br><br>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br><br>(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br><br>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如果具备易地建房条件,应当按下列方式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br><br>(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br><br>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br><br>3、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如果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按照第1条中规定的方式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但是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br><br>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迂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br><br>(三)《规定》明确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br><b>法律依据</b>《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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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 2021.07.28 14:09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有本市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但是居住困难的也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还有其他很多情况也是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这些人口都安置好了才算安置完成。具体拆迁中,各区都有自己的不同的政策和策略。我们要根据家庭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和市政府的政策,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响应政府的要求。
<br><b>法律依据</b>《根据上海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 6条规定有本市户口的:
1、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 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 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 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4) 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 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
6) 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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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 2021.07.28 14:31
18046294923(咨询请说明来自大律师网)
咨询我不能得到补偿。<br><br>在农村拆迁中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原有房屋的补偿,二是针对户口的补偿。如果是非农户口,那么也就代表其不是村集体成员,这样的话针对户口的补偿是享受不了的。再者没有宅基地,没有房屋,那么针对原有房屋的补偿也是没有的。<br><br>1、有农业户口的能得到安置补助,没有农业户口的可能得不到安置补助。即使迁一个人回农村,也仍然是非农业户口,也不会得到安置补助。<br><br>2、农村房屋拆迁,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因此应当对农业户口人员给予安置补助,非农业户口人员一般没有农村村民资格,不能享受农村村民待遇,因而不能得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br><br>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助一般是安置房,非农业户口人员的房屋拆迁只能得到货币补偿,而不能得到安置房。
<br><b>法律依据</b>《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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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 2021.07.28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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