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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徐玉玉网络电信诈骗案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6-30 浏览:0
导读:案例:徐玉玉网络电信诈骗案

  2016年8月19日,犯罪嫌疑人陈文辉伙同陈福地、郑金锋、熊超、郑贤聪、黄进春等人冒充教育局干部,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骗取山东省临沂市群众徐玉玉9900元。而就在8月18日徐家曾接到过教育部门发放助学金的通知,因此对该通电话徐玉玉信以为真,就按对方的要求在附近的一家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按其要求进行了一番操作,由此被骗走了自己的学费9900元。

  祸不单行,23日,临沭县大二学生宋振宁同样因为被骗自责不已而猝死家中。8月12日,宋振宁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声称自己是公安局,并说出了他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告诉他其银行卡号被人购买珠宝透支六万多元,并让其向指定账户汇入1996元。为此,宋振宁耿耿于怀,于23日在家中因心脏骤停而死亡。徐玉玉去世后,在临沂引起极大反响,很多市民对骗子的诈骗行径极为愤慨,大都关心女孩的信息是怎样被泄露的?能否通过骗子的号码锁定嫌疑人?

  事后查明徐玉玉接到的诈骗电话是以“171”开头的电话号码,而该电话却是虚拟运营商,是通过租用实体运营商(电信、联通、移动)的网络开展电信业务,自己不建设通信网络,因次难以通过电话号码锁定嫌疑人。据了解,以“170、171”开头的号码本来是为虚拟运营商准备的专门号段,因为监管措施跟进不到位,无需实名登记即可购买,便成了诈骗电话和短信的温床。对此有专家建议,应在国内虚拟运营商行业全面建立警企合作反通信网络诈骗的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及时发现处置诈骗案件涉及的号码、号段。虚拟运营商也必须先自律,要不断完善运营体系,严格整肃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关于女孩的信息是怎样被泄露的呢?不禁让人怀疑是否是教育部门泄露了学生的信息?对此,临沂市罗庄区教育局工作人员称“绝无可能”,并表示,所有申请助学金的材料在收取归档后会直接递交给了上级部门。但这并不代表徐玉玉的信息不是从教育部门泄露出去的。有可能是教育机构环节中某个人主动向外售卖了信息,也有可能是黑客侵入教育部门系统从中盗取了信息。不管是哪种方式,其都可能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项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九)将原来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更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原来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扩大为一般主体及单位,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个人及任何单位均能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并在第2款中,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主体作了从重处罚的规定,加强了特殊主体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义务。由于公民的个人信息经常在生活中用于各个场合,特殊主体能比较容易且较为完整地掌握到公民的个人信息,但除此之外免不了一些非法分子通过非正当的手段获取信息,因此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主体加重责任的同时,扩大该罪的主体范围,体现刑法的规制功能以更好地打击犯罪分子,切实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款规定的是本罪的一种实行行为的表现,包括窃取、购买、或是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而在徐玉玉和宋振宁被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能诈骗成功,主要是因为他们对受害者的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教育学历信息了解的很清楚,才让受害人相信他们所说把钱转给了他们。而他们掌握信息的来源无非是通过正当职务掌握到的信息或是通过购买、窃取等非法手段获取到的信息,并利用该信息进行了诈骗活动,最终还导致了两个受害人纷纷死亡地严重后果。法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表示,对使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单位实施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要依法加大对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因此在徐玉玉和宋振宁受骗案中,犯罪嫌疑人除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可能以情节特别严重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外,还要与诈骗罪数罪并罚。我国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法条对诈骗罪数额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中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而徐玉玉被骗案中其被诈骗的是9900元,属于被骗数额较大的情形。在“两高解释”中的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此可见,对于徐玉玉被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对其诈骗行为可以从严惩处,但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宋振宁被骗案中其被骗1996元,而“1996元”还未达到构成诈骗罪的起刑数额点,但是“两高解释”第五条规定: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因此对诈骗宋振宁的嫌疑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还应视查明的情况具体分析。在该案中嫌疑人自称是“公安局”,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还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构成诈骗罪的,两罪想象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编辑: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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